2014年8月10日我经过面试,由渭源天元药业有限公司,后改名为甘肃渭水天元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赵诗勇聘任为总经理司机兼办公室人员一职,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一月工资2200元,每月十五号发工资。试用期满后工资涨为2600元一月。
在职期间,由于本人2014年11月6日结婚,十月份中旬期间特向总经理赵诗勇请假一个月时间,婚后上班时因总经理另外招聘李毅同志为总经理司机,所以安排我为治安秩序管理部部长兼接待中心接送司机一职,李毅同志在2015年2月份离开公司后,由原告继续为总经理司机、治安秩序管理部部长、办公室接待兼公司一些材料等事宜。(在此期间内,领导走哪我跟到哪,加班之类的从未给我算过加班工资,后来公司招聘到司机马八十之后,我暂时脱离总经理司机一职)
自2014年8月份入职期间以来,总公司在2015年2月份(农历2014年年末)一共一次性支付我2014年工资7519元(该工资是直接打到本人兰州银行工资卡上)。待查询完工资卡工资之后,我给总公司财务人员打电话核对工资,总公司财务人员说对于我没核算合适的工资等以后发工资的时候补发。总公司财务人员还说:试用期结束后,涨工资的事需要向总公司董事长和杨永军总经理打关于涨工资的报告,等报告书上董事长和总经理签好字后转发给财务部,财务部才能按照公司规定给予涨工资。我找到天元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赵诗勇问他具体情况,他说给我和李毅两个人涨工资的事都从2015年1月份开始算。
从2015年1月份开始至今,被告给我一分钱工资都没有发过,本人曾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均已被告以暂时公司没钱,下个月发或者别的理由打发,自从原告到公司上班之后从未享受过国家有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也从未享受过公司向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 |